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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2024年09月20日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穗人社規字﹝2022﹞2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規範引進人才辦理流程,提高引進人才工作效率,現將《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公安局反映。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公安局

                         2024年09月20日 

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用人單位引進人才入戶相關工作,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0﹞10號)(以下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符合《辦法》的各類人才申報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市屬國有企業(市國資委等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直接或委托監管企業)等用人單位引進人才的審核辦理。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引進在職人才入戶的審核辦理。

各區公安機關負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入戶的審核辦理。

第二章  引進在職人才入戶 

第四條  引進在職人才入戶申報原則上實行全流程網辦。申請人通過移動端或電腦端登錄申辦系統填報後提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還應進行現場審查。未按規定進行現場審查或經現場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無法通過電子證照、數據共享等方式審查,對申報信息存疑,認為應現場審查的人員;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審核中發現的依法依規需要現場審查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  申請人在網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申請後,引進人才入戶的受理時間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申請人無需進行現場審查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上審查通過時間確定為受理時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5個工作日內未作審查的自動確定第6個工作日為受理時間。

(二)申請人進行現場審查的,現場審查通過時間確定為受理時間。

(三)申請人當次提交時未超齡,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時已超齡的,申請人當次提交時間可優先確定為受理時間。

第七條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申辦系統對引進在職人才入戶申報進行受理和審核。申請人填報的信息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補正,補正後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請條件審核不通過的,在申辦系統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除可以通過申辦系統進行審核外,還可以采取上門實地核查的方式審核申請人各項信息,上門實地核查與通過申辦系統審核的審核標準應一致。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第九條  我市引進在職人才入戶需進行公示、公布。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將審核通過的人員情況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布。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受理異議投訴,公示無異議予以正式公布。相關信息依法屬于國家秘密的,或按照相關規定不宜公示、公布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公示內容包括擬引進在職人才入戶人員的姓名、單位、公示起止時間等內容。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原則上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市或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如屬單位提出異議的須加蓋單位公章,如屬個人提出異議的應使用真實姓名,並提供清楚、準確地址或聯系方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並完成調查核實,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核發電子入戶信息卡。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申報不予通過,同時告知申請人、提出異議的組織或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通過移動端或電腦端在申辦系統中查看審核進度和審核結果。

申請人在收到審核通過的短信通知或在申辦系統中查詢到審核通過的結果後,應在入戶信息卡有效期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第十三條  《辦法》第五條第(二)(四)項中的引進在職人才以職稱條件申報的,取得證書時所屬單位為非本市用人單位的,職稱申報(報名)至評審(批準、認定)通過的時間段內在本市須無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

國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文件規定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已建立對應關系的,該類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可視同具備對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可按職稱條件進行申報。

職稱資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應能通過查詢、確認、核驗。

第十四條  《辦法》第五條中,申請人的社會保險費繳納單位應與實際用工單位一致,按法律法規屬于勞務派遣的除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如存在補繳情形的,在辦理引進人才入戶業務中不視為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有關規定,將部分特殊情況下的補繳情形視為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五條  《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稱的以薪酬、投資等市場化方式評價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貢獻的創新創業人才主要包括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科技等相關部門認定、評定的產業、行業領軍或杰出人才。

第十六條  《辦法》第五條第(九)項中我市重點扶持的企業、項目單位、社會組織的引進人才入戶應由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按程序遴選產生,在單位內部公示後向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年度計劃後,當年具體申報程序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通知執行。

第三章  引進應屆高校畢業生入戶

第十七條  國內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申報入戶須符合《辦法》第五條(二)、(三)、(四)項所要求的學歷、學位、年齡等條件。

第十八條  國內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按《辦法》規定條件取得學歷、學位證書、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或具有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後,可向入戶地的區公安機關申報辦理入戶手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中的用人單位以及入戶遷往地址均須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第十九條  國內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可通過現場辦理或網上辦理,按照流程要求和登記入戶地址順序向擬入戶地的區公安機關申報。其中擬在公共集體戶入戶的,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或本市在繳社會保險記錄的用人單位注冊所屬地的區公安機關申報。

第二十條  國內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可直接在區公安機關申報辦理入戶;符合引進在職人才條件的,也可按引進在職人才辦理條件和程序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職人才引進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市公安機關負責對各區公安機關引進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入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穗人社規字﹝2019﹞2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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