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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2024年09月20日

廣州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穗來穗規字﹝2021﹞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      

2024年09月20日         

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落實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穗府規﹝2021﹞7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持有在本市辦理(申辦或簽注)且在有效期內《廣東省居住證》的來穗人員,用于積分申請、積分管理、積分使用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全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積分職業資格與職業工種目錄和特殊艱苦行業目錄;負責統籌協調並組織實施全市來穗人員積分制入戶工作;指導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做好來穗人員為其隨遷子女申請積分制入學、通過積分申請住房保障;負責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維護,牽頭推進各部門涉及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的信息資源整合和共享,指導區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的信息化建設;負責積分異議復核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擬訂全市人口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將積分制入戶政策納入我市遷入戶政策體系,負責積分制入戶指標管理,會同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制定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

  市教育部門負責統籌全市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學位安排工作;將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列入工作計劃;負責指導各區完善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實施細則,制定轄區內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招生計劃、確定實施學位補貼的民辦學校;負責指導審核申請人的學歷情況。

  市科技部門負責牽頭編制列入創新能力積分指標單位目錄。

  市公安機關負責審核申請人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記錄情況。

  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和安排市本級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繳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記錄;負責指導審核申請人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負責指導審核申請人的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情況;負責審核申請人就業登記情況。

  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無償獻血情況。

  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服役期間立功受獎情況。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統籌全市來穗人員積分制申請住房保障;負責指導監督房源的規劃和配租工作;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審核申請人住房保障資格;負責審核申請人家庭住房困難情況。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創業、專利情況。

  市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繳納社會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記錄。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市民政部門、團市委依照各自職責審核申請人志願服務情況。

  市稅務機關負責審核申請人稅費繳納情況。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核申請人獲“道德模範”“廣州好人”稱號情況。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育、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相關的工作。

  各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區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承擔積分審核、積分匯總、積分確定、積分調整、異議核查等工作。

  區各相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對相關積分材料進行審核並及時反饋給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

  各鎮(街)來穗人員積分制受理窗口負責材料受理、初審等工作。

  第四條 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以“互聯網+政務服務”為框架,實行申請、審核、評分、查詢、復核“一網式”服務管理。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共享的有關規定,建立起多部門協同的來穗人員積分制信息處理機制,實行部門之間信息資源交換共享。

  第五條 積分制的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三個部分組成。

  基礎指標由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年齡三個部分組成。

  加分指標由文化程度、技術能力、創新能力、急需工種或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與服務行業、社會服務和公益、納稅情況、表彰獎項七個部分組成。

  減分指標由信用情況、違法違規情況兩個部分組成。

  申請人的總積分等于基礎指標積分加上加分指標積分,減去減分指標積分的分值。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為0分。

  《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指標體系及分值表》應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調整。

  有關單位在實施積分制入戶、入學和住房保障等權益和公共服務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積分指標體系內運用不同指標。

  第六條 來穗人員積分本著自願申請原則,實行全年動態化受理。申請人登錄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填報信息、上傳積分材料,提出積分申請。

  審核部門能夠通過信息共享方式獲取的,該材料無需提供;無法通過信息共享方式獲取或申請人對共享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積分制受理窗口提供佐證材料。

  第七條 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以及各鎮(街)負責積分申請的受理及材料處理的具體工作。積分申請的流程包括初審、審核、確定三個環節。

  (一)初審。積分制受理窗口對申請人提交的積分材料進行初步審核並打分,將相關資料提交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受理窗口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

  (二)審核。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根據數據共享情況對積分材料進行審核。暫未實現數據共享的,應當在收到積分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發送至相關部門進行審核。

  相關部門收到積分材料後,對其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錄入系統,或通過其他途徑反饋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

  申請人刑事、治安處罰減分指標在申請人提出服務事項申請後進行後置審核。

  (三)確定。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對各相關部門的審核結果進行匯總,對個人積分進行確定。

  第八條 申請人可登錄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本人積分申請辦理的進度情況和積分結果。

  第九條 申請人相關積分指標情況發生變化的,其積分應作相應調整。

  (一)自動調整

  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自動調整申請人年齡指標計分。

  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在申請人《廣東省居住證》簽注時自動調整居住證指標計分。

  (二)實時調整

  相關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將申請人信用情況、違法違規情況等積分指標信息變化發送至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應根據上述情況,及時調整申請人相應指標計分,並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調整

  申請人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文化程度、技術能力、創新能力、急需工種或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與服務行業、社會服務和公益、納稅情況、表彰獎項等積分指標發生變化,由申請人主動申請調整計分,調整材料處理流程按照初次申請積分程序執行。

  第十條 申請人符合《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在《廣東省居住證》功能恢復後,經本人提出申請,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核實後,積分重新激活,並累計計算。

  申請人符合《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積分失效,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注銷申請人積分檔案(包括電子和紙質)。

  第十一條 申請人對積分分值存在異議的,應在積分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積分制受理窗口提出申訴。積分制受理窗口負責收集、整理申請資料並提交給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材料按照本細則第三條的職責分工轉送相關部門進行核查,相關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並反饋至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自收到反饋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核查結果存在異議的,應在結果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完成復核,並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來穗人員根據個人積分情況可對應申請享受公共服務。

  符合積分制入戶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的申請人,可申請積分制入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符合積分制入學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的申請人,可為其隨遷子女申請入讀公辦學校或政府補貼的民辦學校的小學和初中起始年級學位。具體實施方案由各區政府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符合積分制住房保障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的申請人,可申請住房保障。具體管理辦法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申請人可憑積分享有的其他公共服務內容及對應的分值和條件,由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會同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予以確定,並根據全市或各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服務需要予以調整。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圖片1

圖片2

圖片3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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