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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2024年09月20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穗府規﹝2021﹞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09月20日    

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提升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水平,保障來穗人員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持有在本市辦理(申辦或簽注)且在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居住證》,並申請參加積分制服務管理的來穗人員。

  本規定所稱來穗人員,是指具有外地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居民。

  本規定所稱申請人,是指申請參加積分制服務管理的來穗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積分制,是指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持有在本市辦理且在有效期內《廣東省居住證》的來穗人員,根據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進行積分,並對積分申請、調整、使用等進行服務管理的制度。

  第四條 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實行個人自願、屬地申辦、統分結合、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五條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全市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組織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各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開展積分制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管、體育、醫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稅務、共青團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規定有關的服務管理工作。

  各區政府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

  各鎮(街)應當設立積分制受理窗口具體負責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的申請受理等工作。

  第六條 積分制受理窗口及相關部門依托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開展積分申請受理、資料審核、確定積分等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實行網上申請、審核、評分、查詢等“一網式”服務。

  各相關部門的有關信息資源應當按照政務信息共享的有關規定,與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共享。

  第七條 市、區、鎮(街)應當將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在人、財、物方面給予充分保障,指定相關部門負責並配備工作人員和設備,相關部門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積分制的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基礎指標、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三部分,具體由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予以明確。

  根據統分結合原則,有關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權益和公共服務在積分指標體系內使用不同指標。

  第九條 積分指標體系應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調整。 

  積分指標體系調整方案由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牽頭擬訂,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條 申請人憑積分可申請以下權益和公共服務︰ 

  (一)按規定申請廣州市居民戶口;

  (二)按規定為隨遷子女申請公辦學校或政府補貼的民辦學校的小學和初中起始年級學位;

  (三)按規定申請住房保障;

  (四)本市規定的其他權益和公共服務。

  來穗人員通過積分制以外其他方式享受的權益和公共服務,由相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不適用于本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人通過登錄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填寫個人信息,上傳本人積分材料,提出積分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或持《廣東省居住證》前往居住地積分制受理窗口查詢本人積分情況。如申請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當向居住地積分制受理窗口提交申請。

  第十二條 積分制受理窗口對積分材料進行初審。

  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積分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後確定積分分值。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對積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積分自動失效︰ 

  (一)申請人已取得本市戶籍;

  (二)申請人死亡;

  (三)申請人持有本市辦理的《廣東省居住證》功能中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廣東省居住證》功能恢復的,積分繼續有效。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個人積分分值有異議的,可向原積分制受理窗口提出申訴,由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核查。

  申請人對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出具的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申請人對核查結果和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中獲悉的申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提交材料的行為依法納入個人誠信記錄。

  申請人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在其提出具體服務事項申請時,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參與造假的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共同落實全程監督管理。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由有權機關責令整改,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區、各部門通過積分制為來穗人員提供公共服務的,應當與本規定及實施細則的工作原則保持一致。

  第十九條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經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09月2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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