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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4年09月20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廣東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09月20日

廣東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準確掌握勞動者就業失業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組織實施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以及城鄉勞動者辦理就業和失業登記,適用本辦法。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就業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參照內地(大陸)勞動者進行就業和失業登記。外國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以下單位︰ 

(一)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

(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三)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

(四)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用人單位。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其行政區域內的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其行政區域內下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失業登記機構,是指負責就業和失業登記具體業務經辦的機構︰(一)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街道(鄉鎮)、社區(村)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台負責

其行政區域內就業和失業登記的業務經辦;

(二)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委托,可以負責殘疾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

(三)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委托其他機構(平台)或社會力量經辦就業和失業登記業務。

第六條  全面推行社會保障卡替代《就業創業證》工作,將社會保障卡作為勞動者辦理就業和失業登記、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接受就業服務和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等的主要憑證,有關信息應錄入社會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統。已發放的《就業創業證》繼續有效,可與社會保障卡同時使用。

勞動者確需提供《就業創業證》作為辦事憑證的,可登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政務服務平台或到就業失業登記機構打印電子證照。

第七條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就業創業扶持政策享受、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失業保險金申領等各類政務服務事項的,工作人 員應當詢問了解其辦理就業失業登記情況,未辦理的應當按規定同步為其辦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章 就業登記

第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于用工之日起30日內辦理就業登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後,應當于15日內注銷就業登記。

用人單位為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就業機會的,無需為相關人員辦理就業登記,但應按有關規定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用工情況。

第九條  就業登記與社會保險登記實行信息共享。用人單位應向其登記注冊所在地的就業失業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就業登記,但已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無需單獨辦理就業登記。

     用人單位按規定辦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失業保險或工傷保險(按項目制或特定人員身份參加工傷保險的除外,下同)增員登記的,視同為相應人員辦理就業登記;按規定辦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減員登記的,視同注銷相應人員的就業登記。

     第十條  勞動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等形式實現就業,且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由本人自願以個人身份辦理就業登記。

自主創業但在用人單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勞動者,應當由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

第十一條  個人身份辦理就業登記實行全省通辦。勞動者可以選擇到本省行政區域內任意一個就業失業登記機構現場辦理,也可以通過國家和省指定的政務服務平台等網絡渠道辦理。

     第十二條  個人身份辦理就業登記實行承諾制辦理。勞動者辦理時需持本人基本身份類證明(包括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下同),如實填報個人信息、就業類型、就業內容、就業時間、就業地點等信息,並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作出承諾,無需提供其他證明材料,就業失業登記機構應于1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三條個人身份辦理就業登記的勞動者,可以向本省行政區域內任意一個就業失業登記機構申請變更、注銷本人的就業登記。

     第十四條  就業失業登記機構發現登記就業的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其就業登記︰

(一)登記失業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二)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死亡的; 

(四)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六)登記信息造假的。

發現登記就業的勞動者已被其他單位聘用或在其他單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的,應當變更其就業登記。

第三章  失業登記

第十五條 戶籍地、常住地、就業地、參保地之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年滿16周歲(含)且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處于無業狀態,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的城鄉勞動者,可以辦理失業登記。

本章所稱常住地指失業人員持有的居住證上記載的現居住地;就業地指失業人員失業前進行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參保地指失業人員失業前參加社會保險所在地。

第十六條  失業登記實行承諾制辦理。勞動者辦理時需持本人基本身份類證明,如實填報個人信息和失業原因,並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作出承諾,無需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就業失業登記機構發現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未滿16周歲或已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戶籍地、常住地、就業地、參保地均非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

(四)正在就學或服兵役的;

(五)正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任意一個險種,按項目制或特定人員身份參加工傷保險的除外)的;

(六)已創辦個體工商戶,或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 

(七)登記信息造假的。

就業失業登記機構不得以資料(材料)不全、未參加失業保險、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等理由不予登記。

第十八條  失業登記實行全省通辦。勞動者可以選擇到本省行政區域內任意一個就業失業登記機構現場辦理,也可以通過國家和省指定的政務服務平台等網絡渠道辦理。

 第十九條  失業登記辦理過程中,勞動者應當從戶籍地、常住地、就業地、參保地中選擇一家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作為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其後續跟蹤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條  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與失業登記實行協同辦理。勞動者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實時向所在地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共享相關信息。該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委托的其他就業失業登記機構)應當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並作為服務管理機構,負責該勞動者的後續跟蹤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就業失業登記機構應于5個工作日內辦結失業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  失業登記有效期間,勞動者可以向服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從其戶籍地、常住地、就業地、參保地中重新選擇一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作為新的服務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就業失業登記機構與服務管理機構不一致的,或服務管理機構需變更的,相關機構應當做好數據移交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服務管理機構發現登記失業的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其失業登記︰

(一)被用人單位錄用或招聘的;

(二)創辦個體工商戶、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

(三)辦理就業登記的;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的;

(六)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八)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九)連續6個月無法取得聯系的。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就業和失業登記信息網絡查詢渠道,為勞動者提供免費查詢服務。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業務協同和數據共享,及時共享就業和失業登記信息。

第二十六條對登記就業的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定期通過數據比對跟蹤其就業創業和參加社會保險情況,符合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條件的,主動介紹相關政策內容,指導其按規定的受理時間、辦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七條對登記失業的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辦理失業登記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主動聯系。失業登記有效期內,為其提供分級分類服務,並全程記錄提供服務、落實政策情況。具體服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摸清登記失業人員基本信息,詳細了解失業原因、技能水平、就業意願,介紹後續就業服務、失業登記注銷條件等信息; 

(二)介紹政策法規咨詢、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事項,提供政策清單、服務清單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清單。政策清單應包括政策名稱、享受對象、政策內容、申請條件、受理機構等。服務清單應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對象、服務內容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清單應包括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聯系電話、經辦項目等;

(三)對有培訓就業意願的登記失業人員,推介就業創業政策和職業培訓項目,開展求職技巧指導,精準匹配崗位信息並回訪求職結果; 

(四)對有創業意願的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創業培訓(實訓)、開業指導、融資服務、政策落實等服務;對符合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協助辦理貸款申請;

 (五)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登記失業人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指定專人負責,制定個性化就業援助計劃,明確服務項目和步驟,開展心理疏導,組織參加職業培訓,跟蹤解決就業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對其中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創業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可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

(六)對符合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條件的,主動介紹相關政策內容,指導其按規定的受理時間、辦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對登記失業的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開展定期聯系,每月通過信息比對或工作人員實地走訪、電話調查等方式對其進行跟蹤調查,了解其就業失業情況,並做好調查記錄。

第二十九條  登記失業的勞動者應當配合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跟蹤調查,並接受其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對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登記失業人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注銷其失業登記,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有關人員信息,由其按《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停發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就業失業登記機構應當通過比對社保、公安、工傷鑒定、殘疾人、征兵、教育、司法、市場監管等數據的方式核查勞動者就業和失業情況,並建立定期數據核查比對機制,掌握勞動者就業失業狀況變化。

上級就業失業登記機構應當通過數據比對、業務核查、勞動者抽查、實地檢查、第三方評價等形式,加強對下級就業失業登記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的,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全省建立統一的就業和失業登記一體化信息管理平台,實現全省就業和失業登記信息數據動態管理,統一提供本省就業和失業信息數據的維護、查詢、比對、分析、儲存、備份以及接口等服務。全省一體化信息管理平台上線前,本辦法部分條款不具備實施條件的地區,可以暫按原關于就業失業登記的管理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東莞、中山市鎮街一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承擔本辦法規定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行使的職能和職責。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的試行辦法》(粵勞社﹝2006﹞125號)即行廢止。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已出台的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施行後,國家或省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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